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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贤坑与陈吉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坑,陈吉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839号原告:陈贤坑。委托代理人:沈光帅,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吉万。委托代理人:朱青福,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坑与被告陈吉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贤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1.50元,由原告陈贤坑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