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贤坑与陈吉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坑,陈吉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839号原告:陈贤坑。委托代理人:沈光帅,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吉万。委托代理人:朱青福,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坑与被告陈吉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贤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1.50元,由原告陈贤坑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