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6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665-2号原告: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良云,经理。被告: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济梁路66号。法定代表人:马祥,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梁商初字第66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被告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被告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提供现金30000的担保,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倪广稳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