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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承德县水务局、王福生与马建平、王淑香生命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承德县水务局,王福生,马建平,王淑香,焉小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县水务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徐艳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福生,住河北省承德县。委托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建平,男,住河北省平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淑香,女,住河北省平泉县。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莉莉,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兴,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焉小明,男,住河北省承德县。再审申请人承德县水务局、王福生与被申请人马建平、王淑香、原审被告焉小明之间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承德县水务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久敬审 判 员  任志成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