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小莉与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如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莉,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如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93号申请人李小莉,委托代理人邓毓芳(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大张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春,董事长。被申请人林如族,申请人李小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如族银行存款人民币2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小莉的担保人李晓明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315号2栋1单元3楼1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如族银行存款人民币2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小莉的担保人李晓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315号2栋1单元3楼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笫2001205**号,建筑面积103.71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