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乔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07号原告乔某,住张北县。被告韩某,住张北县。原告乔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女儿,现均独立生活。我俩夫妻感情一直都不好,被告经常骂我,也不关心我,我得病后被告不闻不问,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被告韩某辩称,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只是偶尔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但并未影响我俩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现均独立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起诉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了近二十年,并育二女,夫妻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难免因一些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只要相互信任,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加强沟通,是有和好可能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乔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定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颖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