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黄某,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吴某,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月22日在英德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位于英德市××××房屋及土地使用证归原告所有,离婚后,被告迟迟不能配合原告过户,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判准上述请求。被告答辩称:我同意将位于英德市××××房屋及土地使用证归原告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吴某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位于英德市浛洸镇保民路56号房屋(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1001479**号)及土地使用证(英德国用2001字第××号)过户给原告黄某,并配合原告办理有关手续。本案诉讼费600原告黄某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