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3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抢劫罪,2002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16日到案,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北检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上旬,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先后三次容留胡某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至5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先行羁押6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中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祥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