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徐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朱祥军与陈战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祥军,陈战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朱祥军。委托代理人陶勇,宜兴市鲸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祥军与被告陈战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祥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祥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朱祥军负担。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云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