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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蔡辉、朱凤兰与杨载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凤兰,杨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蔡辉,男,汉族,49岁,奎屯市万森房地产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成丽,克拉玛依区天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凤兰,女,汉族,48岁,无业。委托代理人:蔡辉(系朱凤兰之夫),(简历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载荣,男,汉族,60岁,新疆油田公司退休职工。申请再审人蔡辉、朱凤兰因与被申请人杨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民一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蔡辉、朱凤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曹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