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柳东甫与胡永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东甫,胡永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31号申请人柳东甫,男,生于1987年9月15日,汉族,住平武县古城镇。被申请人胡永阳,男,生于1985年12月17日,汉族,河南省西峡县。申请人柳东甫因与被申请人胡永阳之间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永阳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