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法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辽宁东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翠英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右法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柴文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翠英,女,1965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短角牛场。本院在执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赤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辽宁东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翠英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赤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