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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方共生与邱五周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共生,邱五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方共生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五周原告方共生诉被告邱五周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方共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方共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共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传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管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