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方共生与邱五周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共生,邱五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方共生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五周原告方共生诉被告邱五周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方共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方共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共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传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管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