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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瑛诉被告禹州市森林植物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瑛,禹州市森林植物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430号原告李瑛,女,生于1970,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森林植物园。法定代表人连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瑛诉被告被告禹州市森林植物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瑛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5元,减半收取1892.5元,由原告李瑛负担。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卜亚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