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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竹芳、丁紫晴等与白宏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竹芳,丁紫晴,丁紫浩,丁金喜,XX勤,白宏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86号申请执行人陈竹芳,汉族,1991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紫晴,汉族,2010年4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紫浩,汉族,2012年3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金喜,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XX勤,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宏洲,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竹芳、丁紫晴、丁紫浩、丁金喜、XX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宏洲赔偿死亡补偿金347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44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及交通费为1000元、财产损失费18069.28元各项损失共计490709.28元的50%,即245354.64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6742元,保全费10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宏洲居住地在甘肃省环县,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委托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86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