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杨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杨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749号原告关某某,女,满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