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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杨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杨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749号原告关某某,女,满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