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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花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汤某乙、汤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汤某戊,姚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汤某甲。委托代理人陆敏华。被告汤某乙。被告汤某丙。被告汤某丁。被告汤某戊。被告姚某。原告汤某甲与被告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汤某戊、姚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分别于2015年3月17日、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敏华、被告汤某乙、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丙、汤某丁、汤某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甲诉称:被告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汤某戊与原告汤某甲系兄弟姐妹关系,被告姚某系他们的母亲。位于昆山市花桥镇黄城花园XX号楼XXX室房屋和12号汽车库、30号自行车库是原告父母汤某己、姚某所有,汤某己、姚某于2013年8月31日在花桥法律服务所立下遗嘱,明确“我们夫妻俩所有的位于昆山市花桥镇黄城花园XX号楼XXX室房屋和XX号汽车库、XX号自行车库,在我们百年之后由次子汤某甲××人继承,该房屋钥匙已交付给次子汤某甲”。父亲汤某己于2014年11月23日病逝。原告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告汤某乙提出要原告补偿否则不予配合签字,遂无法办理产证,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位于昆山市花桥镇黄城花园XX号楼XXX室房屋和XX号汽车库、XX号自行车库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汤某乙辩称:由于母亲还在世,因此该房屋不能归原告所有,且涉案房屋要分配继承需要经过几兄妹商量后决定。被告姚某辩称:同意将涉案房屋以及车库归原告所有的。被告汤某丙、汤某丁、汤某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与汤某己(已故)系夫妻,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汤某乙、汤某丙、汤某甲、汤某丁、汤某戊。汤某己(已故)和姚某的位于花桥镇聚杨村X组的老房屋经拆迁分得二套房屋。分别为昆山市花桥镇黄城花园XX号楼XXX室房屋以及XX号自行车库、黄城花园XX号楼XXX室房屋以及XX汽车库、XX号自行车库。目前拆迁所得房屋尚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动迁相关款项已结清。另查明,2013年8月31日,汤某己与姚某在花桥法律服务所立下书面遗嘱,见证人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雪荣、陈卫隆,该遗嘱中载明:一、我们夫妻俩所有的位于昆山市花桥镇黄城花园XX号楼XXX室以及XX号自行车库在我们百年后由长子汤某丙一人继承。该房屋钥匙已交付给长子汤某丙。我们夫妻俩同意该房屋产权证一次性办理在长子汤某丙一人名下。二、我们夫妻俩所有的位于昆山市花桥镇黄城花园XX号楼XXX室房屋以及XX汽车库、XX号自行车库在我们百年后由次子汤某甲一人继承。该房屋钥匙已交付给次子汤某甲。我们夫妻俩同意该产权证一次性办理在次子汤某甲一人名下。2014年11月23日,汤某己因病去世。庭审中,姚某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房屋其自己部分的继承权,认可涉案房屋由原告汤某甲继承。涉案房屋目前由汤某甲及其子出租给他人使用。庭审中到庭当事人均表示涉案房屋并未出售给他人。以上事实由动迁安置单、发票、见证书、老房屋产证、户籍证明、火化证明、承诺书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位于花桥镇聚杨村四组的老房屋系被告姚某、汤某己(已故)所有,拆迁分得的动迁房动迁款项已补清,故动迁分得的两套房屋,姚某、汤某己有权进行处分。2013年8月31日姚某、汤某己立下书面遗嘱,该遗嘱由花桥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见证,该遗嘱真实有效,汤某己过世后该遗嘱发生继承,姚某明确表示同意将涉案房屋给原告所有,本院对被告汤某乙要求经其他兄妹同意才分割遗产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汤某丙、汤某丁、汤某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相应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位于昆山市花桥镇黄城花园XX号楼XXX室房屋和配套的XX号汽车库、XX号自行车库归原告汤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负担部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叶翌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