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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437号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负责人徐魁生,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孟昭东,邢台市桥西区长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赵俊材,该公司经理。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存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人民陪审员  王 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段高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