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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崔申华、崔丹丹等与陶顺海、魏中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申华,崔丹丹,崔锦辉,陶顺海,魏中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崔申华。原告:崔丹丹。原告:崔锦辉。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全文。被告:陶顺海,浙江省富阳市永昌镇乐和村魏家27号。被告:魏中生。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申华、崔丹丹、崔锦辉诉被告陶顺海、魏中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申华、崔丹丹、崔锦辉以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申华、崔丹丹、崔锦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63元,减半收取3881.50元,由原告崔申华、崔丹丹、崔锦辉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熊永义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人民陪审员  周启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