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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苏红毅与王林海、段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苏红毅。被告王林海。被告段仁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毅与被告王林海、段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红毅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苏红毅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苏红毅负担。审判员沈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