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苏红毅与王林海、段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苏红毅。被告王林海。被告段仁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毅与被告王林海、段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红毅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苏红毅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苏红毅负担。审判员沈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