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彭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750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黄振宇,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自愿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海芹人民陪审员 杜新华人民陪审员 赵家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