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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彭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750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黄振宇,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自愿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海芹人民陪审员  杜新华人民陪审员  赵家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