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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导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导民初字第127号原告符某。委托代理人符留华,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贺华伟,丹阳市导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符留华,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加之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只是偶尔玩玩,并未经常参与赌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脾气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被告作为再婚夫妻,更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现双方因家庭及生活琐事发生的矛盾,与原、被告缺乏沟通及彼此间的关心、照顾不够有一定的关系。被告作为妻子,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应尽可能给予原告更多的关心、照顾,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原告作为丈夫,也应当加强包容,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对方。夫妻感情的增进,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原、被告双方今后如能增进沟通,面向未来,珍惜过往生活的点滴,冷静处理矛盾,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和好的空间。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帐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 忻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