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龙执字第1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德进与龙口市印刷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进,龙口市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龙执字第1290-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进,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龙口市印刷厂,地址:龙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2)龙民二初字第4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龙口市印刷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龙口市龙口镇寿康街的仓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交字第789号,建筑面积为651.91平方米)作价1284586.08元,抵偿其所欠申请人债务1284586.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口市龙口镇寿康街的仓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交字第789号,建筑面积为651.91平方米)作价1284586.08元,抵偿其所欠申请人债务1284586.08元。二、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申请人自行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卢景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