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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龙执字第1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德进与龙口市印刷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进,龙口市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龙执字第1290-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进,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龙口市印刷厂,地址:龙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2)龙民二初字第4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龙口市印刷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龙口市龙口镇寿康街的仓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交字第789号,建筑面积为651.91平方米)作价1284586.08元,抵偿其所欠申请人债务1284586.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口市龙口镇寿康街的仓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交字第789号,建筑面积为651.91平方米)作价1284586.08元,抵偿其所欠申请人债务1284586.08元。二、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申请人自行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卢景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