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葱葱与邱富连、赖阿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葱葱,邱富连,赖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陈葱葱,居民。被告邱富连,个体工商户。被告赖阿华(被告邱富连之妻),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葱葱与被告邱富连、赖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葱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陈葱葱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蕾(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