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39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960元,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至本市高新区唐延南路I都会3号楼下,将被害人宋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盗走。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根据GPS导航提示在本市雁塔区某某路老烟庄福盛楼牛羊肉泡馍馆附近将李某抓获,追回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3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收条、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对其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穆一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