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陆文超、王文珍等与张强、肖礼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超,王文珍,王兆玉,王耀,王蓓蓓,王翼,张强,肖礼祥,王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219号申请执行人陆文超,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文珍,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兆玉,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耀,居民。法定代理人王兆玉,居民。系王耀父亲。申请执行人王蓓蓓,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翼,居民。法定代理人王蓓蓓,居民。系王翼的母亲。被执行人张强,驾驶员。被执行人肖礼祥,居民。被执行人王彩云,居民。王翼与被执行人张强、肖礼祥、王彩云、汤昌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232295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另查询到等记在被执行人汤昌武名下有车辆两台,但其中一台因交通事故受损暂扣押在公安交警部门,另一台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郑钧木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