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衙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麻海栋与魏调调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魏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麻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相国,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原告麻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炜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相国、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某某诉称:与被告系姑表兄妹。2003年农历腊月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2004年1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被告的行为,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宣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抚养男孩,被告负担抚养费20000元,共同财产比亚迪轿车归原告,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魏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婚姻无效无意见,抚养男孩,原告负担抚养费45000元,比亚迪轿车归被告所有,原告应分担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三代内旁系血亲。2003年农历腊月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2004年1月8日以欺骗的方式补领了结婚证。2005年10月25日生男孩魏某甲。同居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8月26日,共同购买“比亚迪”牌小轿车(甘CXXX**)一辆。后因关系恶化,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身份情况;2、临洮县南屏镇计划生育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证明,证实双方生育男孩魏某甲。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结婚应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原、被告系三代内旁系血亲,违反婚姻法规定,骗领结婚证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骗领的结婚证无效,其婚姻关系应依法宣告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麻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喜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