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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英与杜伟、张明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杜伟,赵明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296号原告陈英。被告杜伟。被告赵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与被告杜伟、赵明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英承担。审 判 长  李广赟审 判 员  王晓强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