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英德市石灰铺镇光明村民委员会胡屋组与英德市石灰铺镇光明村民委员会马背山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石灰铺镇光明村民委员会胡屋组,英德市石灰铺镇光明村民委员会马背山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28号原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光明村民委员会胡屋组,负责人:胡克芳。被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光明村民委员会马背山组,负责人:周必和。本院在审理石灰铺镇光明村民委员会胡屋组诉石灰铺镇光明村民委员会马背山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光明村民委员会胡屋组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灰铺镇光明村民委员会胡屋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光明村民委员会胡屋组负担。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一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