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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1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奎利等人与赵文海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奎利,赵玉林,赵文海,玉环县慧博阀门有限公司,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195-3号申请执行人刘奎利。申请执行人赵玉林。被执行人赵文海。被执行人玉环县慧博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敏红,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一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3日、2014年12月2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赵文海、玉环县慧博阀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本院已追加王华为被执行人,其仍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文海、玉环县慧博阀门有限公司、王华银行存款共计295700.78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