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622。被告谢某甲,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012。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6月与被告同居。次年2011年03月03日到罗阳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女儿谢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小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与原告父母经常恶言恶语。婚后几年来经常吵架,被告还出手相向。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问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女儿,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每次打电话时,都是冷言恶语相对,对我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分居期间见女儿也遭被告百般阻挠,恶意相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2014年3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一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猜疑心重,不尊重孝敬原告父母,夫妻间也不互相尊重,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现已分居一年,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应当结束这段婚姻。原告请求判离。女儿谢某乙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在分居一年中,因小孩要读书,而我要工作,考虑到读书方便,就暂由被告父母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生病感冒不但不理,还阻止我带她去看,为了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深夜归家,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求原告所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谢某乙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甲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谢某乙(2011年3月23日出生)由被告谢某甲抚养;凡双休日、节假日原告张某有探望女儿谢某乙的权利。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笔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锐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