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胡兵兵与虎晓静及王付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兵兵,虎晓静,王付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兵兵,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晓刚,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虎晓静,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俊周,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付玲,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胡兵兵与被上诉人虎晓静及原审第三人王付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29日上诉人胡兵兵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被上诉人虎晓静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兵兵申请撤二审上诉和被上诉人虎晓静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胡兵兵申请撤二审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虎晓静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一审诉讼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被上诉人虎晓静负担;二审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胡兵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尚少辉审判员 石天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卫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