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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绿田农药经销中心诉被告袁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绿田农药经销中心,袁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267号原告辽中县绿田农药经销中心,地址辽宁省辽中县。投资人毛瑞程,男,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被告袁野,男,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绿田农药经销中心诉被告袁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绿田农药经销中心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绿田农药经销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原告承担,由本院退回原告198.00元。审判员  杨国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