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XX与彭昌金、胡桂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51号原告李XX。被告彭昌金。被告胡桂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方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兴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彭昌金、胡桂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