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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安妮纸业有限公司、温美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安妮纸业有限公司,温美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安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委托代理人:江永飘。委托代理人:谢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美琼,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周宇娟。上诉人广州安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美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广州安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财产保全费115元,均由广州安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安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一、温美琼承担安某纸业有限公司无法申办生育待遇的经济损失10414元;二、温美琼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温美琼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安某公司虽于2012年4月12日向温美琼发出电子邮件,要求其提交有关申请生育津贴的资料,但在该邮件中,安某公司并未明确告知提交的期限以及未能提交导致的后果。同时因安某公司自2012年5月起停止为温美琼购买生育保险,至该时起已不符合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故安某公司现将未能申办生育待遇的损失归于温美琼,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安妮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豪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