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潘超强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超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08号罪犯潘超强,重庆市璧山县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超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2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潘超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潘超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潘超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超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