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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曾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曾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035号原告钟某某,女,193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光才,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起诉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金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