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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春华、张永松与黄晓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华,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永松。被执行人:黄晓文,个体工商户。本院作出的(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书、(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晓文名下登记思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鄂D×××××)。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晓文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鄂D×××××的思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