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08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文钱与孙建根、陆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800-1号申请执行人何文钱。委托代理人顾青峰,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建根。被执行人陆玉芬。何文钱与孙建根、陆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相民初字第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孙建根、陆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文钱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偿付该款2012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900元,由被告孙建根、陆玉芬负担(此款原告何文钱已自愿垫付,由被告孙建根、陆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何文钱)。因被执行人孙建根、陆玉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经赴被执行人所在地实地调查、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据该社区干部反映,孙建根、陆玉芬系夫妻,以前是圣堂村的,后在他处买了房子后又卖掉了,以前还租厂房开过服装厂,后关闭,现在二人出走在外。期间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房屋登记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经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现长期在外,经多方查找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3)相民初字第0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