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邱兵强与代文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兵强,代文广,王亚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3号原告邱兵强,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代文广,男,4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亚芹,女,汉族,47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兵强诉被告代文广、王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兵强于2015年4月29日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邱兵强在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