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邱兵强与代文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兵强,代文广,王亚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3号原告邱兵强,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代文广,男,4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亚芹,女,汉族,47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兵强诉被告代文广、王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兵强于2015年4月29日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邱兵强在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