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涛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161号原告张涛,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薇,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女。委托代理人张华,男。原告张涛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第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涛的委托代理人程薇、王颖,被告西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健、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张涛作出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第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220千伏输变电及生产附属设施(电力科技馆)项目征收工作未完成,尚未对征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故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被告于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第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邮递快件凭单、邮件查询记录,证明被告履行了告知手续及送达程序;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3、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第114号-回《登记回执》,证明被告对原告申请进行登记;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张涛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依据的是该答复;5、京政复字(2015)2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诉告知书经行政复议程序维持。原告张涛诉称,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在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自第一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就产生了,该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不因项目的征收工作未完成或未对征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就否认该信息的客观存在。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其申请获取的信息是被告应当重点公开的,因此,被告以项目未完成、尚未对征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统计为由,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故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第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被告按原告申请的内容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协议书,证明原告是涉案项目的利害关系人;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据,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3、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第114号-回《登记回执》及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第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了不存在的答复;4、京政复字(2015)2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诉告知书经过行政复议程序;5、行政复议决定书签收单,证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辩称,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并无不妥,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合法,请求法院维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220千伏输变电及生产附属设施(电力科技馆)项目征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第114号-回《登记回执》,告知原告将于2014年11月21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告知。2014年11月15日,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张涛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该答复中“征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记载:“目前,该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工作未完成,我机关尚未对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故该信息暂不存在”。2014年11月19日,被告作出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因不服被诉告知书,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京政复字(2015)2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告知书。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西城区政府办公室作为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有具体承办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工作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故本案中,西城区政府负有公开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因作为涉案政府信息存在前提的房屋征收工作并未完成,房屋征收部门尚未对征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故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还未形成,被告据此告知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原告认为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应指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将补偿款发给被征收人的信息,该信息产生并形成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截至其申请日具体到各被征收人补偿情况的信息,该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被诉告知书的作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请撤销被诉告知书,并按其申请内容公开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涛请求撤销被告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第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判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按其申请内容进行信息公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振宇审 判 员 武 楠审 判 员 贾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戴 蕾书 记 员 张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