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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平贺刚与李振学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贺刚,李振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肥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肥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平贺刚,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元固乡平庄村。委托代理人:朱燕波,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振学,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元固乡平庄村。再审申请人平贺刚因与被申请人李振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平贺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立强代理审判员  陈燕枝代理审判员  谷艳涛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帅卫附法律条文: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