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邕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永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永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邕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永堂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永堂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桂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子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