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英与郭灿、何金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英,郭灿,何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85号申请人郭英。被执行人郭灿。被执行人何金彪。郭英申请执行郭灿、何金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英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灿、何金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40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现金408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