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贠东成与赵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东成,赵云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贠东成,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赵云峰,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贠东成与被告赵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贠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