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德春与徐伟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春,徐伟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104号原告李德春,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徐伟光,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勇(徐伟光之父),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春与被告徐伟光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整由原告李德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