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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德春与徐伟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春,徐伟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104号原告李德春,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徐伟光,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勇(徐伟光之父),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春与被告徐伟光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整由原告李德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