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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维昌与冷有江、李士百、关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昌,冷有江,李士百,关海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孙维昌,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林,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海燕,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冷有江,男,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被告:李士百,男,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被告:关海涛,男,满族,无职业,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昌诉被告冷有江、李士百、关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维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