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榕法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袁奕丰不服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监察局监察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1)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奕丰,揭阳市榕城区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行初字第9号原告袁奕丰,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监察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晓敏,该局信访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奕丰不服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监察局对其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奕丰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奕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袁奕丰负担。审 判 长  林潮书审 判 员  薛锦春人民陪审员  郑英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文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