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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调确字第09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赵德江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调确字第09248号申请人赵德江,男,1965年5月6日出生。申请人赵海云,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申请人赵跃和,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申请人赵德海,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申请人赵德江、赵海云、赵跃和、赵德海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赵跃和、赵德海、赵海云自愿放弃赵增桂名下《中国邮政储蓄》内存款及利息共计618.74元的继承份额。二、《中国邮政储蓄》内存款及利息共计618.74元由赵德江一人继承。三、赵跃和、赵德海、赵海云于2015年5月31日前协助赵德江办理相关手续。四、别无其他争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德海、赵德江、赵海云、赵跃和因继承纠纷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