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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少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少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杨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被告拒不到庭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骆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