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664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73年8月23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11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忠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